黄南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专业办理
黄南,同仁2023-06-26 1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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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能可以资本化用作出资?或者说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
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出资都形成了一致认可的态度,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著作权可否用于出资。
我们认为,判断著作权能否可以用作出资,还是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具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物;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该等财产权同时又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因此,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是可以用于出资的。根据我做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共十三项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即可以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也可以部分财产权利作为出资。
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价值不足问题的解决思路
无形资产作价偏高,通常可以在重新评估的基础上用补足法、购买法、减资法处理。
补足法,适用于技术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资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并做好解释,解释的重点是消除出资不实的影响。
购买法,适用于原来出资的无形资产根本无效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并做好解释,解释的重点是消除出资不实的影响。
减资法,就是将原不实出资以减资方式处理,减资退款用不实资产退还原出资股东,对已经摊销的部分,将不实摊销的部分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以捐赠方式捐赠给企业。并做好解释,同上。减资法可能引起公司经营问题,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减资法或购买法使用的时候,对原先的问题尽量不要描述为出资不实,应着重描述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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